广东益满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益满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乐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24017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益满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65828810J。
法定代表人:满益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昆,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2号之一28、29楼282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MR3XA。
法定代表人:严家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佩纯,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益满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满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益满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昆,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佩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益满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900元整及违约金73080元(违约金以应付未付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按照千分之五/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合同书》,就“佳都新太大厦1号楼3楼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空调工程”项目达成一致,由益满城公司对其空调系统进行整改安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范围、工期、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进度款26100元,益满城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按质按量完成涉案工程。
项目工程完工后,益满城公司督促**公司验收并支付相关工程款项60900元,但**公司借口空调冷冻管漏水拒绝支付相关工程款,并于2018年10月22日发函以空调漏水为由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并解除合同。2018年10月31日,益满城公司再一次发函给**公司,督促支付款项,但**公司至今仍未支付相应款项。
根据双方合同第二条第二点的约定,益满城公司的施工工程范围为:a、盘管风机温控控制(机械面板),不含电源。b、拆除的风管设备清理出场,工程垃圾外运。c、包含盘风管修复。d、送回风风口重新安装。e、水管外包装丝带规整。f、冷凝水修复。g、设备及阀门如有损坏,更换另外增加费用。根据**公司当时反映及原被告双方的实地查看,漏水处为冷冻管设备老化导致,因为涉案设备改造是在原有的设备上进行,该批设备均使用十年以上,冷冻管为铝式结构,在施工时,益满城公司就建议**公司更换新的铜管结构,防止冷冻管老化漏水,但**公司不同意增加工程量及费用,同时益满城公司改造的项目并不包含冷冻管的改造,因此益满城公司也没有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改造,其漏水亦应该由**公司自行承担,与益满城公司无涉。
现工程**公司已经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第九条第三点约定“竣工验收保全双方结算后,甲方无故迟延支付工程款,则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5‰计日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双方工程于合同期内完工,2018年10月31日益满城公司发函催款,但**公司置之不理,因此违约金计算应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
被告(反诉原告)**公司辩称:一、经原告修复后的涉案水管发生爆裂,其交付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被告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一)涉案水管无论是冷凝水管还是冷冻水管,均属于原告的工程范围。原告在2018年10月11日向被告出具的《签证工程量清单》中包含了更换冷冻水管的材料,该材料与案外第三人为被告修复的冷冻水管材料一致。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更换了部分冷冻水管,但未对案涉水管进行修复或更换,且在案涉水管发生漏水后,原告只是擦干和包裹一层保温材料,没有采取进一步的修换或更换措施。(二)原告作为专业的工程施工单位,未对涉案水管进行准确评估,存在重大过失。然而作为专业的工程施工单位,原告在接受被告委托过程中,甚至漏水后未对空调工程的冷冻水管进行评估及采取有效的应对方案。(三)经多次整改后原告交付的工程仍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已解除合同,被告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由于原告未对涉案水管的安全性进行准确评估,也未对涉案水管采取有效修复措施,导致涉案水管最终爆裂,同时其交付的工程经多次整改后仍存在漏水、渗水情况,原告已违反合同约定,其所交付的工程不能达到专业检验的合格等级,不符合质量要求,且双方签署的合同业已解除,因此被告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二、工程未竣工验收,被告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违约金。三、退一步而言,如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比例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应当予以减少。同时,上述款项应在原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及其应承担的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中予以抵消。(一)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比例过高,应当予以减少。(二)应付款应在原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及其应承担的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中予以抵消。
综上所述,由于原告交付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且经多次整改后仍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被告有权解除合同,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由于原告迟延交付工程,且因未采取有效的修复措施导致涉案水管爆裂,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交付工程的违约金和赔偿被告的损失。
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9000元和赔偿损失33177元,以及返还反诉原告已支付的前期费用26100元。
事实与理由:**公司与益满城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委托益满城公司修复冷凝水管、安装盘管风机温控控制等,并约定工程工期为20日历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合同约定,益满城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开始施工,其应于2018年10月9日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但益满城公司直到2018年10月13日才通知**公司可以验收。同时,**公司在10月14日至10月18日的验收测试中均发现益满城公司所修复的水管出现漏水、渗水的情况,多次要求益满城公司重新修复。10月18日,益满城公司再次对其中一处漏水的水管进行更换,而对另外两处漏水的水管仅采取擦干和包保温棉的简单处理方式。当日晚上经益满城公司简单处理的漏水水管发生爆裂,大面积漏水,导致**公司原已铺设好的地面电线、网线也因积水而受损,天花、墙面也产生大面积污渍。**公司于10月19日上午发现后即通知益满城公司处理、修复,益满城公司却百般推卸责任。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另行委托案外第三人对工程的全部水管重新修复,并向案外第三人支付了48590元。
**公司认为,第一,益满城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逾期达9天,按照合同第九条第3款约定,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元。第二,根据合同第九条第5款约定,益满城公司经多次整改、返修后,工程仍不合格,**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益满城公司应当退还**公司已支付的前期费用26100元。第三,因益满城公司未对水管妥善修复,导致水管爆裂,损坏**公司已铺设的电线、网线等设施,以及导致墙面、天花产生大面积污渍。根据合同第九条第6款约定,**公司因重新铺设电线、网线等设施,重新修复墙面、天花等而需向案外第三人支付的33177元,应由益满城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公司(委托方、甲方)与益满城公司(承包方、乙方)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佳都新太大厦1号楼3楼**公司办公室空调工程给乙方进行施工。乙方从进场施工直至竣工验收退场全过程的施工承包,施工范围及工艺标准、材料要求、质量要求、技术规范等以甲方设计、施工、变更等确认的要求为准。工程内容为a、盘管风机温控控制(机械面板),不含电源。b、拆除的风管、设备清理出场,工程垃圾外运。c、包含盘管风管修复。d、送回风风口重新安装。e、水管外包装丝带规整。f、冷凝水修复。g、设备及阀门如有损坏。工程包干合同总价为人民币87000元,进场三天内支付总价的30%,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总价的67%,剩下3%质保一个采暖期支付。因甲方需要而进行的图纸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时,如合同已有适应于变更或签证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或签证价款;如合同中没有相应单价,则以双方协商为准。工程质量目标为满足设计要求并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验收合格,达到专业检验的合格等级。竣工结算为双方现场移交。包干以外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量的变更均需甲方签字确认为有效。工程工期为20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竣工验收并且双方决算后,甲方无故迟延支付工程款,则每迟延一天按应付款项的5‰计日支付违约金给乙方。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要求的工期完成,每延迟一天,按1000元/日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九、违约责任……5、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返修,由此造成的材料损失和工期延误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第三方施工,因此超过本合同价额部分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完成之工程,甲方如直接使用,使用的部分视为验收合格。6、乙方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对甲方原有建筑物及运营环境的保护及配合,如因乙方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同月21日,**公司向益满城公司支付26100元(即合同总价的30%)。益满城公司称案涉合同已经完成,**公司称根据案涉合同第九条第5款的约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同年10月11日,益满城公司工作人员秦果签订《签证工程量清单》,载明益满城公司的佳都汇未来社区室内中央空调机(3楼)项目,内有镀锌管安装,数量40,金额3000等内容,**公司称镀锌管为冷冻水管的材料。益满城公司辩称镀锌管系用于冷凝水管。
同月27日,**公司向益满城公司出具《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函》,**公司称益满城公司迟延工期,且在**公司多次验收后均不合格,在2018年10月18日进行冷凝水修复工程后,在当天晚上该修复处发生大面积漏水,导致**公司地面的线路被损坏,事发后益满城公司未积极进行处理善后。故**公司特此致函1、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自2018年10月19日解除,并返还**公司支付的前期费用26100元;2、自益满城公司逾期完工之日(2018年10月10日)起至10月19日的逾期完工违约金10000元等。
2018年10月31日,益满城公司向**公司邮寄《关于回复贵司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函》,该函经查已于同年11月1日送达至**公司,该函载明情况如下,益满城公司安排9月20日开工,并在10月8日完成合同内所有工程并制冷运行,(包括合同外冷冻水管、铜闸阀、电动二通阀、冷凝水管重新引至首层。配合甲方和物业维修盘管)。在完工维修运行后一切正常施工,在空调运行中有出现冷冻水管阀门破裂漏水、在10月16日下午发现冷冻水管(铝塑管)爆管(甲方、装修、我方人员均在现场),17日益满城公司安排人修复(此项冷冻水修复不在合同范围)益满城公司当天在维修过程中,**公司肖工说附近一台机(现爆管漏水处)滴冷凝水,益满城公司派人保温(甲方肖工在现场旁站),10月18日早上接到漏水通知,益满城公司检查漏水原因为冷冻水管接头(铝塑管)脱落,当时只有甲方于(与)益满城公司人在现场,我司马上派人管好阀门,马上派人配合清理积水。综上,益满城公司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工程,合同外的修修改改一直在不断的进行,所以益满城公司没有工期延误,漏水的冷冻水管管道也不在合同范围,益满城公司也不计成本的配合清理积水。
益满城公司与**公司均当庭明确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原告称其亦于该日完成合同内的工程量。与此同时原告称因被告额外增加了合同外的工程量,故增加的工程量相应顺延,工期相应顺延至同月14日。益满城公司称其系于2018年10月18日出现大面积漏水,**公司系于隔日发现大面积漏水。
益满城公司、**公司分别向本院提交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分别如下:1、2018年10月14日的聊天记录显示,**公司工作人员说“接待室漏水了”,益满城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应该是消防管漏了,不是我的吧,那个是喷淋头啊”,**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是你们空调水管漏水,消防的人都爬上去看了”,益满城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旧阀门坏了,要买过来换”“我肯定会修复,你放心”“效果非常OK,漏水的处理了,继续观察到明天”;2、同月19日,益满城公司工作人员“那个爆的水管是原先你们的旧水管,那个管道我们动都没有动的,当初就和你说了,那个水管不行出钱换了你们还不信,现在旧管爆怎么变成我们的责任了,今天我们过去清理积水是我们的职业道德,不是我们的责任,这个你们要搞清楚”,“那你们是想跟我说,你们就包了个保温棉然后他就爆水管了?你们不包还是好的?现在就是你们修理后才出现爆水管。”
**公司另提交以下证据:1、水管爆裂后的工程场地图片,拟证明漏水现场情况;2、《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维修成本清单,拟证明**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双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漏水发生后签订维修合同及所支付的费用;3、《空调水系统工程合同书》,拟证明**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冰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重新更换水管的情况。
另经询问,益满城公司与**公司均确认案涉工程未验收。
以上事实,由益满城公司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收款回单、函件、回复函及快递底单、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公司提交的签证工程量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照片打印件、合同等证据以及双方到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益满城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公司已依约先向益满城公司支付总价30%即261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合同约定,益满城公司与**公司约定完工日期应为2018年10月9日,同时,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签证工程量清单》及**公司的自认,益满城公司确实存在新增工程量情况,故本院认定案涉公司确因工程量增加而延后,虽然益满城公司与**公司对合同具体延后完工的日期意见不一,但该延后系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增加情况,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合同约定,在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公司亦向益满城公司发函虽称案涉工程经多次验收仍不合格故有权解除合同,但庭审中益满城公司与**公司均确认案涉工程并未验收,即**公司的庭审陈述与其出具的函件相矛盾,故本院对**公司所称不予采信,在**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满足单方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对于**公司称因解除合同而向益满城公司主张返还其已支付的261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如前述,**公司对案涉工程未在合理期限内验收情况下,虽然益满城公司、**公司均确认在约定的完工日期后发生漏水的情况,但该情况系属于合同完工后所发生的情况,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并未完成,**公司仍应就合同并未完工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现**公司未能就此进一步举证,故本院认定案涉工程(包括增加的工程量)已完工,**公司应向益满城公司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及60900元。与此相应,**公司主张益满城公司逾期完工亦未能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至于益满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该违约金系基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公司迟延支付所形成,由于案涉工程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验收,故该违约金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公司主张的损失问题。益满城公司、**公司均确认于同月18日或19日发生(发现)大面积漏水情况,对此本院认为,无论系益满城公司所称18日发生漏水抑或**公司主张的19日,该发生漏水的日期与合同约定完工日期仅相距十天左右,益满城公司虽然称发生漏水的地方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部分,但未能提交证据,益满城公司作为专业的装修工程公司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其应该对工程基本质量作出应有的保证,现在合同约定完成的工期后不久即发生大面积漏水的情况不合常理,退一步而言,即使发生漏水情况系属于合同外的冷冻水管,其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仅包括“旧阀门坏了,要买过来换”“我肯定会修复,你放心”“效果非常OK,漏水的处理了,继续观察到明天”等,如前述,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工程承包方的提示责任,故即使案涉合同已经完工,但其仍应就该大面积漏水情况导致**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至于**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虽然**公司主张其就大面积漏水产生的维修费用为33177元,其亦当庭明确尚未支付该维修款项,但考虑到**公司因此造成损失确实存在。本院酌定益满城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因大面积漏水而导致的损失20000元。对于**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数额,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益满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9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益满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益满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反诉费75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益满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志翔
人民陪审员  吴敏坚
人民陪审员  张珠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廖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