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2民初1566号
原告:***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北街振兴路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DP59Q49。
法定代表人:**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东神头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683805413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金圆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三期C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60314294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金圆水泥有限公司、浙江金圆淮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2022年9月16日,原告***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原告***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