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0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同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5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4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41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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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