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同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同泰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0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同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5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4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41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