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27民初3537号
原告:黄梅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工(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湖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工(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梅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梅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计2518元,由黄梅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