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12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时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建工(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湖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市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