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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停止支付通知书
(2017)内0204民催2号
华夏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
申请人北京三融科技有限公司不慎将华夏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通知你方对票号为×××,票面金额为31.5万元整,出票人为明拓集团铬业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三融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6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立即停止支付,待本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再作处理。
特此通知
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