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02执1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海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培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岗、滕玉若,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浩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980-1号
法定代表人:孙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浩福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浩福新能源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602执1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毕昌范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