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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4民初14293号 原告:何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何某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何某因病去世,本案需等待继承人参与本案诉讼,故本案不宜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六)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