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4民初14293号
原告:何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何某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何某因病去世,本案需等待继承人参与本案诉讼,故本案不宜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六)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