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7民初3398号
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
被告:娄底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彭某、娄底市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由其自行承担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无须人民法院退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
告自愿向本院提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不作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