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财保19号 申请人:***,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申请人:潍坊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大城埠村委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CE25T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悦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青云山路商务中心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945YCF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悦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潍坊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潍坊悦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即工程款)25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潍坊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潍坊悦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即工程款)2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