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4050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告:潍坊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大城埠村委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CE25T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悦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青云山路商务中心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945YCF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悦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