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渝0229行初2号
原告:城口县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陈某某,该局社保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车某某,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
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原告城口县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车某某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受理。原告城口县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城口县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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