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宜川恒泰德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恒泰和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630民初866号 原告:宜川恒泰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夜月商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七星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恒泰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康路1111号莱安中心17-18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川恒泰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恒泰和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宜川恒泰德工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川恒泰德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川恒泰德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李欣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