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4民初4855号
原告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65号金兴大厦7层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兆冲、高升,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客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三槐里18号1幢204室。
诉讼代表人爱客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由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担任)。
委托代理人黄鱼龙、盛康祺,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迅公司)诉被告爱客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客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迅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莺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迅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7年10月27日、2018年1月30日签订《爱客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产品销售合同》及《爱客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产品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在天津区域分销被告智能收银一体机等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5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支付15套产品的购货款总计85260元,被告依约将产品交付给原告。2018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的前述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但被告拒不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均未果。另被告所售智能收银一体机成套设备无法实现银联卡刷卡功能,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原告还未售出的9套设备无法销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决问题并对产品软件系统升级维护,但被告至今仍未解决,因此原告要求对未售出的9套设备退货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货款51156元整。综上,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海迅公司对被告爱客仕公司享有债权101156元(履约保证金50000元、9套货物货款5115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爱客仕公司辩称:管理人在接管以后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反馈爱客仕公司确有收到原告支付的5万元保证金。被告提供的所有的产品均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无权要求退货退款。原告说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公司)在2018年底已经改用其他的系统,如果是真的,原告作为经销商把货物卖给美克公司,应该知道美克公司在2018年底已经不使用被告提供的产品,应该也清楚不使用的原因。在美克公司不使用后,2019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律师函中并未提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认为可以侧面反映货物是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告要求退货退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7日,原告、被告及案外人美克公司签订《下午茶收银系统年度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买方(甲方):美克公司,经销商(乙方):海迅公司,厂商(丙方):爱客仕公司;三方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下午茶收银系统及丙方提供售后服务事项订立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合同期限内,甲方以采购订单的形式向乙方采购符合甲方质量和数量要求的产品;具体采购明细以甲方提供的采购订单为准;乙方按照采购订单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供货;产品到货后,由甲方进行现场验收并签署书面验收单;乙方提供产品全部或部分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附件中的售后服务协议约定,产品的质量三包期从产品验收合格并签署书面验收单之日起一年内,三包细则为:七日内免费退货、换货或修理;八至十五日免费换货或修理;整机一年内维修三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免费更换。双方还对权利义务作出其他约定。
2017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爱客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爱客仕公司,乙方:海迅公司;乙方在天津区域分销甲方产品;合作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乙方在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5万元;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现款结算(款到备货);双方还对权利义务作出其他约定。
2017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汇款5万元;2017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汇款85260元。
2017年11月1日,原告发销售订单给被告,要求订购智能一体机14套、打印机14台、收银台组合柜14套,合计79184元。2017年10月24日,原告再次发销售订单给被告,要求订购智能一体机1套、打印机1台、收银台组合柜1套,合计6076元。原告海迅公司认可于2017年11月14日收到案涉的15套设备。
2018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爱客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合作期限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还对权利义务作出其他约定。同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爱客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甲方:爱客仕公司,乙方:海迅公司;甲方根据协议约定,做好“三包”服务保障,并委托乙方负责产品安装、维护工作;乙方按照甲方相关要求负责经销区域所有甲方产品的服务工作;三包期内,因产品硬件质量问题引起退还货的:换货的,甲方给予更换对应的新配件,退机的,甲方给予更新整套设备;甲方产品的质量三包期从产品售出之日起一年内,三包细则如下:七日内免费退货、换货或修理;八至十五日免费换货或修理;整机一年内维修三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免费更换;协议的有效期为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还对权利义务作出其他约定。
2019年1月8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给被告,认为销售合同已终止,要求被告将履约保证金5万元归还给原告。
2019年7月23日,案外人美克公司发邮件给原告,称:美克公司在2017年5月与爱客仕公司合作,在合作一年半(2019年3月)过程中,爱客仕公司无论在服务还是产品技术上都存在违反合同,不能正常支持运营的情况。
另查明,因爱客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7月31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爱客仕公司破产清算案。
以上事实有原告海迅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售后服务协议、销售订单、银行汇款凭证、律师函及快递信息、邮件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海迅公司与爱客仕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售后服务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因产品销售合同、售后服务协议均已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爱客仕公司应当归还海迅公司履约保证金;因爱客仕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故对于海迅公司请求确认对爱客仕公司享有履约保证金5万元的债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海迅公司请求确认对爱客仕公司享有9套设备货款51156元的债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符合合同约定可以退货的情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爱客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人民币50000元;
二、驳回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61.50元,由原告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36.50元,由被告爱客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25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郁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