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1执384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洪 昊
审判员 田宝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伊西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