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民初857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学府工业区思智道**恒通企业港**。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廊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显路以南凤翔路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钟玉,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系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张建涛,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增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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