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民初857号
原告: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学府工业区思智道**恒通企业港**。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廊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显路以南凤翔路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钟玉,职务:董事长。
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但尚未指定破产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其他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任增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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