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民终1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新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光路**。
法定代表人:李慧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奇珍,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楼****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邓保南,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新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原审被告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集团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汉华易美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汉华易美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GettyImages公司为著作权人,以及认定汉华易美公司有权提起诉讼错误,该认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根据涉案图片显示的“gettyimages”的水印推定GettyImages公司为著作权人,该认定不当,水印可以通过多种技术手段添加,所以存在水印并非在图片上署名的充分条件。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授权确认书》仅有YokoMiyashita单方确认GettyImages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终极所有权,且没有列明具体图片的编号。汉华易美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的权利人、形成及公开时间以及权利流转情况,无法确认授权是否包括涉案图片。汉华易美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在新华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涉案图片之前即合法拥有涉案照片著作权,且无法在庭审现场提供原始底片,所以汉华易美公司以拥有最大像素照片作为权属证据并不能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二、一审判决新华公司赔偿8000元,数额过高。新华公司侵权行为情节轻微,并在收到汉华易美公司版权沟通函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图片,并无主观恶意。新华公司配图转发量及评论量极少且涉及的微信公众号文章都是关于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并未从上述图片中获取任何实际利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费用极低。
汉华易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新华公司、新华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汉华易美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判令新华公司、新华集团公司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号公证书载明,Getty公司拥有附件A“GettyImages”品牌图像(包括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创意图像、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RR限定用途类版权创意镜头三个类别)的版权,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网站。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的所有图像作品,作品展示在www.cvg.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网站,并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涵盖该日之前及之后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美国Getty公司版权的侵犯。汉华易美公司(网址:www.cvg.cn、www.vcg.com)有权就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的未经授权使用采取诉讼、收取索赔款等行为。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屏显示,涉案图片品牌为Moment、Stone、Iconica;涉案图片上有“视觉中国”及“gettyimages”标记字样的水印;注明版权所有为“视觉中国”。
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最大像素及最高清晰度版本图片的属性信息截屏显示,涉案图片属性信息包括尺寸、宽度、高度、水平分辨率、垂直分辨率、位深度等。汉华易美公司申请时间戳认证的案涉微信公众号内有4张涉案图片。经比对,该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Moment、Stone、Iconica品牌图片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二)新华公司、新华集团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三)新华公司、新华集团公司是否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对著作权权属的认定,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图片上标注Getty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images”及网站“视觉中国”字样,该署名构成证明Getty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新华公司、新华集团公司未能提供与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相反的证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确认汉华易美公司是其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授权确认书》附件A列明了包括涉案图片品牌在内的品牌清单;Getty公司在《授权确认书》中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在内的图像享有包括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等相关权利,即授权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视觉中国”网站上标注“视觉中国”是版权所有人,是基于“视觉中国”与汉华易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标注,不能以此否认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本案中,涉案图片标有“gettyimages”“视觉中国”水印,且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涉案最大像素及最高清晰度版本图片的属性信息,共同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提供了《授权确认书》、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属性信息,已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汉华易美公司通过授权许可方式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新华公司、新华集团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是由我国法定时间机构—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并由我国唯一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时间戳服务机构颁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能确定“什么人在什么时候拥有什么样的电子数据”的客观事实,是不能篡改和伪造的。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取证是在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后,再登入案涉微信公众号进行证据保全,整个取证过程及取证内容均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予以了认证,在没有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新华公司经营的“鳌峰坊书城(fzaffsc)”微信公众号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提供被诉侵权作品,汉华易美公司据此主张其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新华集团公司实施了侵害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即新华公司、新华集团公司是否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案涉侵权行为系新华公司所实施,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新华集团公司与新华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故汉华易美公司要求新华集团公司就案涉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因此,新华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享有相关著作权的作品,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请求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新华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定新华公司支付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福建新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停止实施侵害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被告福建新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三、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20元,由被告福建新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负担48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在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本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进一步查明如下事实:在一审期间,针对涉案图片,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截屏文件证明前述图片在www.gettyimages.co.uk网站、www.vcg.com网站的展示情况,以及展示在www.vcg.com网站上的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并提交了涉案图片属性信息截图以说明涉案图片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情况。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涉案图片著作权权属问题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即取得,不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标注水印为图片类作品的通常署名方式,鉴于其具有可自行操作、随意性大、可信度低的特点,因此不能仅以水印作为署名的初步证据。图片侵权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摄影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视听作品,摄影作品的创作具有作品数量大、创作批量化、创作周期短、创作效率高等特点,故其授权往往不会进行单一作品授权。另一方面,图片经营网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图片的拍摄者与图片的需求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明显,两者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对接,导致授权成本较高。图片经营网站在图片的授权和使用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图片经营网站拥有海量图片,绝大多数图片系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摄影作者手中获得授权,考虑到行业规模和行业特点,在权利人提交了水印、权利声明、授权文件、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等证据的情况下,再要求图片经营网站对每一张图片的完整授权链条进行举证,会不合理地增加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依法维权成本。因此,应综合考虑权利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为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涉案图片登载于有关Getty公司网站,涉案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网站上亦刊登了权利声明;涉案图片的分辨率、像素等属性信息证据,以佐证汉华易美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在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还包含了与涉案图片相关的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作为创作留痕证据,可以表明创作过程,亦可对美国Getty公司与图片作者之间具有授权关系进行证据补强。上述证据共同构成汉华易美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在新华公司、新华集团公司未能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以及侵权人违法所得。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新华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定新华公司支付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新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新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砚丽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董声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昌裕
书记员顾丹丹
附: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