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3知民初1207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邓保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传真,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路南段新华书店综合楼底层。
负责人:陈文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传真,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诉被告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集团公司)、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集团泉州分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传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GettyImages公司是全球最大图片影像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向消费者提供存有超过8000万张静态图片和超过50000小时的电影镜头。视觉中国是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深圳A股主板上市公司。原告系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公司,经GettyImages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原告通过www.vcg.com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用户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权益的各类丰富而优质的摄影作品、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及其专业服务。被告以开展品牌宣传、促进业务推广、吸引粉丝关注为目的,于“泉州市新华书店(qzsxhsd)”微信认证公众号中使用了3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新华集团公司、新华集团泉州分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微信、微博发布内容并非以营利为目的;3.原告主张的赔偿金及合理开支的事实理由不成立。
本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号公证书载明,Getty公司拥有附件A“GettyImages”品牌图像(包括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创意图像、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RR限定用途类版权创意镜头三个类别)的版权,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网站。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原告担任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的所有图像作品,作品展示在××、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网站,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涵盖该日之前及之后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美国Getty公司版权的侵犯。原告(网址:××、www.vcg.com)有权就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的未经授权使用采取诉讼、收取索赔款等行为。
原告提供的网页截屏显示,涉案图片品牌为Moment、TheImageBank、DigitalVision;涉案图片上有“视觉中国”及“gettyimages”标记字样的水印;注明版权所有为“视觉中国”。
原告提供的最大像素及最高清晰度版本图片的属性信息截屏显示,涉案图片属性信息包括尺寸、宽度、高度、水平分辨率、垂直分辨率、位深度等。
原告申请时间戳认证的案涉微信公众号内有3张涉案图片。经比对,该图片与原告Moment、TheImageBank、DigitalVision品牌图片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二)二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三)二被告是否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对著作权权属的认定,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图片上标注Getty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images”及网站“视觉中国”字样,该署名构成证明Getty公司与原告享有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未能提供与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相反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确认原告是其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授权确认书》附件A列明了包括涉案图片品牌在内的品牌清单;Getty公司在《授权确认书》中明确授权原告对涉案图片在内的图像享有包括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等相关权利,即授权原告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视觉中国”网站上标注“视觉中国”是版权所有人,是基于“视觉中国”与原告之间的关系而标注,不能以此否认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本案中,涉案图片标有“gettyimages”“视觉中国”水印,且原告提交了涉案最大像素及最高清晰度版本图片的属性信息,共同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原告提供了《授权确认书》、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属性信息,已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原告通过授权许可方式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二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是由我国法定时间机构—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并由我国唯一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时间戳服务机构颁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能确定“什么人在什么时候拥有什么样的电子数据”的客观事实,是不能篡改和伪造的。本案中,原告取证是在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后,再登入案涉微信公众号进行证据保全,整个取证过程及取证内容均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予以了认证,在没有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本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了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即二被告是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新华集团泉州分公司系新华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新华集团公司应当对案涉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因此,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享有相关著作权的作品,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请求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二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
一、被告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分公司停止实施侵害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告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0元,由被告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裴 然
审判员 刘雪峰
审判员 于明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韩琳
书记员张梦凝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