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552号
原告:王海成,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强,总经理。
被告: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邓保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诉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对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宏丞
审 判 员 刘佳欣
审 判 员 刘君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