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与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552号

原告:王海成,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强,总经理。

被告: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邓保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诉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对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宏丞
审  判  员   刘佳欣
审  判  员   刘君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