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829执15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晟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46号天都商务中心5层5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74Q1X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昌圣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曾子像西338省道北护山批发市场西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L74JE6J。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晟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圣路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7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3)鲁0829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134369.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79元,并缴纳执行费1919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3)鲁0829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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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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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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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