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31民初1639号
原告: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7321976821G,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四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张玉伟,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法院电话通知二被告到庭应诉。期间双方进行了沟通,并进行了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万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