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辽大民航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2民初1895号
原告: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四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辽大民航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B座2004房间。
法定代表人:郭林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辽大民航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辽大民航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辽大民航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134.00元,由原告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利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武英锐
书记员王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