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507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9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申请人:张彬,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申请人:湖北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万达广场1#2#3#商业裙楼2座1**201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彬、湖北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民初1214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彬、湖北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张彬、湖北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