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3民初27249号
原告: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锦业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县教育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案件受理费11093元,减半收取5546.55元,由原告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