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21民初74号
原告:***某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公安某与被告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应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