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193号
申请人: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07489.5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了(2023)陕0103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07489.58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