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永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枣庄市永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民初970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永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长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永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枣庄市永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