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民初970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永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长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永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枣庄市永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