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业恒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业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广西庚拓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3民初8079号 原告:广西业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南宁安吉万达广场1栋八层817、8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9511434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庚拓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31号东葛华都11层11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580765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广西业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恒公司”)与被告广西庚拓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原告业恒公司撤回一项诉讼请求,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于2020年6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业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庚拓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业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业恒公司与庚拓公司签订的《建筑行业设计企业资质办证服务协议》,合同价值15万元;2、庚拓公司返还业恒公司已付的合同预付款45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暂计至2019年5月6日利息为511.12元);3、***对业恒公司的全部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475元、公告费等由庚拓公司、***承担。后经本院释明合同效力,业恒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业恒公司与庚拓公司签订的《建筑行业设计企业资质办证服务协议》,约定代为办理企业水利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代办资质证的费用总额暂定为1500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45000元,于乙方完成技术负责人证书换证工作后支付20000元;乙方在协议签订时并收到定金款之日起,承诺办结时间为6个月。业恒公司己按照庚拓公司口头告知的所需材料提交,并于2018年8月1日履行了第一次付款义务,向庚拓公司支付了预付款45000元,但庚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代办工作,且提供了伪造的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虚假专业技术资格证,构成根本违约,业恒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45000元及利息。业恒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庚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庚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业恒公司(甲方)曾与庚拓公司(乙方)签订了《办证服务协议》,就业恒公司委托庚拓公司办理该企业水利施工总承包三级证的事宜达成协议,主要约定如下:一、代理事项:乙方以甲方名义根据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甲方水利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资质证书》的申办事宜,完善企业现有人员数据,报送主管部门直至办理甲方《资质证书》事宜完成。二、结算及费用支付方式:2.1代办费用总额暂定为150000元,(不含设备发票税费,若要开发票则另收6%的增值税税费),费用包含两部分,技术负责人相关费用100000元,代办资料整合提交费用50000元。2.2费用支付方式:银行转账。2.3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45000元,如果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暂停申报资质,责任不在乙方,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2.4第二次付款:技术负责人证书换证完成支付20000元。2.5第三次付款:提交受理后,支付40000元。2.5第四次付款:申报资质完成并由乙方领取资质证件后,经甲方确认无误一次性支付全额余款45000元,方能拿证及移交资料。2.6甲方自行支付资质要求所需人员相关费用以及社保费用。2.7若资质公告不通过,在公告后一周内退回已收全部款项。三、委托办理承诺期限:甲方承诺已取得水利总包三级资质要求所有相关人员具体信息,乙方在协议签订并收到定金款之日起,承诺办结时间为6个月,并在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和领取资质证书(前提是甲方必须在2018年8月10日前将办理资质的相关资料完整提交给乙方),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资料如下:(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2)验资报告;(3)公司章程;(4)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原件(附带产权原件及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单位负责人、财务身份证原件及相片(4张一寸彩照)。(备注:此项要求的相关证件和材料可于提交材料当天提供即可。)(6)乙方现有的资格人员;(7)提供此资变更资质所需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及人员名单;(8)提供甲方公司企业锁;(9)按照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六、违约责任:本协议各方均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乙方须甲方提交的资料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告知甲方办理证件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则责任不在于甲方,乙方不能因此推脱责任,不能作为延期的理由;在乙方进行代理业务时,若由于甲方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及未及时提供所需材料,造成乙方未能完成代理业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七、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1、若甲方擅自单方面解除协议,则乙方所收的前期费用不退还,并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应支付总费用的10%。2、若乙方擅自单方面解除协议,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退还甲方交付的全部资料、公章,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应支付总费用的10%。业恒公司、庚拓公司分别在落款处加盖公司印章并由代表签字予以确认,其中庚拓公司的代理人为***。2018年8月1日,业恒公司向庚拓公司转款45000元,付款业务回单摘要记载为“施工资质办理预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业恒公司称涉案合同签订时,业恒公司尚不具备水利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缺少高级工程师一名,庚拓公司可以为其协调高级工程师的社保至业恒公司,但业恒公司与该人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业恒公司否认庚拓公司完成了办理资质证以及技术负责人换证义务。 另查明,庚拓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东为***。 本院认为,业恒公司与庚拓公司签订的《办证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业恒公司委托庚拓公司办理业恒公司的水利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根据业恒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可知,庚拓公司为业恒公司获取水利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系基于寻找高级工程师证挂靠在业恒公司名下,双方的上述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系无效合同。涉案双方签订的《办证服务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庚拓公司依照该合同所收取的业恒公司支付的办证费用45000元应予返还。业恒公司要求庚拓公司支付利息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的责任问题。***系庚拓公司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对庚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庚拓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业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45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广西庚拓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业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360元,保全费475元,以上两项合计3835元,由原告广西业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435元,被告广西庚拓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