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9080号
原告:***,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明,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七里路金贸大厦B栋13楼。
法定代表人:石胜干,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方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