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兵0401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第四师六十四团个体工商户,住该团镇江。
被执行人:湖北*****景观有限公司(原称:黄石*****景观有限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905796183,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七里路金茂大厦B栋13楼。
法定代表人:石胜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景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兵040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景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湖北*****景观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景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431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亚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