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讯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世创兴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讯网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22026号
原告:深圳市博世创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丽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冲,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云,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讯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涌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博世创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博世创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讯网络有限公司、***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博世创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华讯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10.93元,保全费人民币3430.92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斯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叶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