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9112号
原告:广东华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黄岐山大道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涌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清清,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桂芹,职务不详。
原告广东华讯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华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华讯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悠
二O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