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4执保3779号
申请人:上海侨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I区607室(上海新河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WAGU5K。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五盛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NBHG8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侨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1045.3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侨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1045.3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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