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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公司;瑞安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04民初6644号 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铁某某,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浙江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