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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南皮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27民初638号 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南皮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广播电视台西行5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皮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姜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