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28民初1675号 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屯镇中央空调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59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