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28民初1675号
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屯镇中央空调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59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