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8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屯镇中央空调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线下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5605元,已执行数额为0元,剩余执行数额为75605元。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偿付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