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8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鲁权屯镇中央空调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法院调查情况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4300元,已执行数额为0元。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偿付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 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