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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566号
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上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69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04民初69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上润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银川长城花园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324232.64元,冻结期限一年。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上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69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