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仟祥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横塘组二期安置19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西门垅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9月1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4)湘0103民初8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94889元及截至2024月2月7日前的违约金188148.21元,后续违约金40279元(以394889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4年2月8日暂计算至2025年1月13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958元(以583037.2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4年10月27日暂计算至2025年1月13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791元,保全费4025.84元,本案执行费8811元,以上合计649902.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49902.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