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83执保3678号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初中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4369579U。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寿光市化龙镇北柴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寿光市化龙镇北柴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寿光市化龙镇北柴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寿光市化龙镇北柴西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130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化龙镇北柴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寿光市化龙镇北柴西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