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1721号
原告:国怀同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市开发南路南二环住宅小区5幢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鼎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09号16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国怀同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鼎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怀同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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