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怀同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同朔建设有限公司与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2900号
申请人:**同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市开发南路南二环住宅小区5幢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雪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艳,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丽,总经理。
原告**同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怀仁市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同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名下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14003901290701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朔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有效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保全费三千零二十元,由**同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谢新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