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4025民初3388号 原告:某甲公司(原新疆某建设工程集团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女,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某乙公司(原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