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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电力有限公司、新疆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3民终2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疆某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4)新230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某电力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某电力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4.92元,减半收取977.46元,由上诉人新疆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一审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