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4民初3263号
申请人: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某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某集团武汉有限公司资金7522000元或其他相应等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2024年5月28日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420104132024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某集团武汉有限公司资金7522000元或其他相应等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其他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