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1财保6702号
申请人: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某南康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宏仁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云0111民初2262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南康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账户内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在上述账户冻结不足保全金额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某南康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保全限额为9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