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31民终6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凌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25)湘3127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自认为上诉请求无法实现为由,于202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计算为1410元,由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振强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