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8民初105号

原告:***,男,1980年9月4日出生,壮族,贵州广西天峨县人,住广西天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系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762N,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系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布依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告:***,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支付工程款为由,故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3.5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再  花

人民陪审员 李  应  朋

人民陪审员 朱  秀  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岑阿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