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8民初105号
原告:***,男,1980年9月4日出生,壮族,贵州广西天峨县人,住广西天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系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762N,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系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布依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告:***,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支付工程款为由,故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3.5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再 花
人民陪审员 李 应 朋
人民陪审员 朱 秀 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岑阿香(代)